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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槐荫区“3·2”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时间:2022-11-19 07:02:48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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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18时40分左右,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在槐荫区齐鲁大道东和烟台路南金科世界城A地块工地现场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专业承包单位: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4、劳务分包单位:南陵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5、监理单位:山东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二)工程概况济南金科世界城A地块土建安装工程,位于烟台路南、齐鲁大道东,由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是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等;监理单位是山东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其中对委托人、监理人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批量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是南陵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其中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因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存在交叉作业,双方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专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其中对双方权责进行约定。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位于齐鲁大道东和烟台路南金科世界城A地块工地,事故地点为1号楼五楼室内北侧构造柱东侧,构造柱边缘离户外施工升降机通道20厘米左右。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3月2日中午,南陵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组组长赵某国安排刘某桥及刘某桥妻子刘某对五楼构造柱电焊加固,17时40分左右,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现场带班员袁某涛在接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某腾电话通知可以使用户外施工升降机后,通知刘某明和戚某使用户外施工升降机往楼上运送腻子粉。户外施工升降机操作工杜某振下班后,知道刘某明和戚某使用户外施工升降机,没有给户外施工升降机上锁。戚某开启户外施工升降机上下楼运行三次,18:40左右第三次下楼运行到五楼时,户外施工升降机撞击到正在电焊施工的刘某桥,将刘某桥上半身挤压在户外施工升降机和楼体之间。事发后,戚某逃匿。(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工友立即拨打120,刘某桥被送至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20:39因“胸部挤压”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19:05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事故应急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兴福街道办事处、兴福派出所等部门有关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成立联合工作组, 部署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济南装修公司,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戚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情况下,操作户外施工升降机并在运行中疏于观察,撞击到正在电焊施工的刘某桥,导致刘建桥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安全员在岗在位,未安排专职司机操作户外施工升降机,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2、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此次施工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3、山东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未落实监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槐荫区“3.2”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免于追究的人员刘某桥,对此次施工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电焊施工作业中,将身体探出楼外,进入户外施工升降机运行通道,被撞击、挤压在户外施工升降机和楼体之间,抢救无效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戚某,安全意识薄弱,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情况下,操作户外施工升降机并在运行中疏于观察,撞击到正在电焊施工的刘建桥,导致刘某桥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处罚责任人员1、潘某腾,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淡薄,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安全员在岗在位,未安排专职司机操作户外施工升降机,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2、李某伟,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责任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3、郭某彬,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济南装修公司,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整的行政处罚。4、冯某运,南陵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同意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使用户外施工升降机后,未安排专职操作员操作户外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严。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整的行政处罚。5、李某雷,山东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代表,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整的行政处罚。6、袁某涛,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现场带班员,在未确认刘某明和戚超是否具有户外施工升降机操作证情况下,安排刘某明和戚某使用户外施工升降机往楼上运送腻子粉,对戚某运行户外施工升降机负有责任。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杜某振, 南陵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户外施工升降机操作员,知道刘某明和戚某使用户外施工升降机,但在未确认刘某明和戚某是否具有户外施工升降机操作证情况下,下班后没有给户外施工升降机上锁,对戚某进入户外施工升降机负有责任。建议由南陵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1、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未安排安全员在岗在位,未安排专职司机操作户外施工升降机,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负有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责令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对停工期间擅自开工,并将户外施工升降机租借给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使用行为,建议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行业规定处理,将处理结果抄送济南市槐荫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和江苏省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建议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行业规定处理,将处理结果抄送济南市槐荫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责令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4、山东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责令山东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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